案情及裁判 新某公司是某收纳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优某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NewBring 箱包旗舰店”销售、许诺销售其制造的被诉侵权收纳包。2021 年 2 月和 5月,新某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投诉”系统对上述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两次发起投诉,并提交了侵权比对说明等材料,两次投诉的结果均为“投诉失败”。新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优某公司停止侵权,寻某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未及时下架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与优某公司共同赔偿新某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 法院认为,寻某公司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合理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但不应设置不合理的审核条件或制造障碍。新某公司已按照网络购物平台指定的投诉渠道向寻某公司发出通知,且按照网络购物平台投诉规则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电子商务平台投诉的惯例。新某公司的通知已构成有效通知。但网络购物平台要求新某公司提交平台投诉规则以外的证明材料,并以此为由径行驳回新某公司的投诉,未采取必要措施。寻某公司没有履行平台经营者应有的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优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赔偿新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万元,寻某公司对前述债务在 2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治理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寻某公司长期以来在网络购物平台投诉规则之外,增加投诉条件、制造投诉障碍,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平台经营者“通知删除”义务的做法,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本案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范围,法院针对该问题向该网络购物平台发出了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复。本案对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保障平台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司法导向作用。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民初 6341 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 277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