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

  案情及裁判
  微某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简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 iDataAPI 网站经营者。iDataAPI 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内容数据,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某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截至 2019 年 5 月,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 21.79 亿次。微某公司指控简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 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及合理支出 50 万元。
  法院认为,微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某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超过正常获取数据合理限度,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且导致数据资源的产生和积累动力减损、数据资源的流通和使用效率降低,阻碍了数据要素价值充分发挥,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某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按照简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 1 元/100 次计算,其获利超过 2179.79 万元。简某公司被诉行为于 2021 年 3 月已停止。综上,判决简某公司赔偿微某公司 2000 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 API 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之一。本案裁判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明确认可和保护数据资源持有权,并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深入阐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开正门、堵偏门”“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为数据产权制度建构提供了司法实践维度的最新参考,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4626 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45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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