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按比例支付”等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实质为一种风险负担条款,其效力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审判实践中,对“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是有两个观点的。那么我简单介绍一下,一个是履行附条件说,第二个呢是履行附期限说。

  那么附条件说认为,该约定主要影响的是当事人是否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它的本质上是履行行为所附的条件。那么“背靠背”条款,这个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它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当条件没有成就的时候,付款方是有权拒绝履行的。

  第二个履行附期限说认为,当事人是负有确定的履行义务,其本质上属于对履行行为所附的期限。所以说,当第三方的履行期限是明确的,那么则从期限届满之日去履行;如果第三方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不明确的,那么这里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那么至于这个履行期限是否明确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在于付款方。

  区分附条件与附期限的一个关键,就在于去判断所附的这个事实是否必然发生。如果说这个事实的发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则为附条件;如果这个事实的发生,是具有确定性的,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发生,则为附期限。

  那么我们结合这个区分标准以及前面讨论的“背靠背”条款的一个定义来看,那么很显然,“背靠背”条款的付款前提条件是第三方支付价款,那么第三方是否会支付款项、什么时候支付,这些都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所以我的观点是附条件说。

  在审判实践中呢,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主要是两种观点:一个是有效说。那么认为“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表示,是理性商主体对于市场资金风险共担的一种共识,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是认定为有效。

  那么第二个观点是无效说。这个观点的主要理由就在于,认为“背靠背”条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第三方与收款方之间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是他们却以第三方为这个付款的一个前提条件,显然存在一个不公平的情况。

  我认为“背靠背”条款是有效的。
  第一:就是“背靠背”条款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付款事宜的一种合意安排。
  第二:“背靠背”条款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担资金压力以及期限风险的一种合意安排,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不违反公平原则。
  第三:“背靠背”条款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
  总的来说“背靠背”条款并不是去否认这个付款方的这个付款义务,也就是说,并不是说只要第三方没有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那么这个付款方就可以始终援引“背靠背”条款来做出一个有效的抗辩。附关于“背靠背条款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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