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的时效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不包括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年金等)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若劳动关系终止,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时效期间可以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此期间申请仲裁,时效会中止,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规定是,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举报或投诉,将不再查处。该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请注意,具体的劳动维权时效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劳动维权过程中,最好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时效规定。同时,劳动者也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时效规定,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