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间聘请辩护律师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专业的代理、辩护,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那么,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期间聘请辩护律师还能起到如下作用: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后,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刑法及其他有关的规定;(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等的法律规定;(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4)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辩解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4、辩护律师可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5、辩护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6.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