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间聘请辩护律师的作用 |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专业的代理、辩护,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那么,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期间聘请辩护律师还能起到如下作用: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后,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刑法及其他有关的规定;(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等的法律规定;(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4)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如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自行辩解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4、辩护律师可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辩护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 6.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 |
[ 返回 ] |